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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素霞与肖承、徐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霞,肖承,徐昭明,付振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866号之一原告:刘素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平度,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承,男,汉族。被告:徐昭明,男,汉族,被告:付振东,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忠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霞诉被告肖承、徐昭明、付振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霞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素霞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霞撤回对被告付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