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勤丰与何相智、葛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勤丰,何相智,葛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183号原告:冯勤丰,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相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葛丹英,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勤丰与被告何相智、葛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勤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勤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勤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冯勤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