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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苗抗平与被告魏忠保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抗平,魏忠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486号原告:苗抗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魏忠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抗平与被告魏忠保保证合同纠纷一中,原告苗抗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抗平负担。审判员 陈 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