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379号原告陈某1,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某2,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即7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覃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正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