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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9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朱建平、洪三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朱建平,洪三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0号。负责人:洪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福根、刘勇,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建平,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洪三网,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建平、洪三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要求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4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