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金发与武汉市德域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发,武汉市德域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1585号原告黄金发,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代理人许文,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德域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F天下商业栋7#栋1-3层6号。法定代表人徐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汉训,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黄金发诉被告武汉市德域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域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凡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发、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汉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发诉称: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与李建琴及被告德域公司签订《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物业交割款10000元整,此款由丙方代收,在甲乙双方办理完物业、水、电、燃气等费用结清当天由丙方转交给甲方。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款事由载明:盘龙城摩卡小镇22栋1单元1102室物业交割款,交房当天结清物业费、水、电、天然气费用,当天全额退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2016年12月31日前的物业、水、电、燃气等费用全部结清,并通知了买方收房,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买方,现原告与买方之间的房屋移交及过户手续等全部履行完毕,而被告至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本应退还给原告的房屋交割款10000元迟迟不予退还,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物业交割款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资金占用费145元(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止,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退还全部物业交割金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黄金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约定,物业交割款是由被告交付给原告,被告是付款义务人的事实。证据二、物业交割款收据,证明缴款人是原告,被告承诺在交房当天结清水电天然气费用后将物业交割金全额退还给原告。证据三、物业费发票,证明原告已经交清了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物业费。证据四、水费发票两张,证明原告已经交清了2016年12月31日前的水费。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辩称:1、根据《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物业交割款是买卖双方完成了物业交割后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项,被告作为中介方没有向卖方支付物业交割款的义务;2、按照物业交割款的性质,被告作为中介方只是代为保管该款,由于现在买卖双方发生了物业交割争议,买方要求中介方将代为保管的物业交割款退还给买方。因为物业交割款是买方交给中介的,我们中介方只能按照买方的要求予以退还,且已经予以退还;3、买卖双方办理完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后,均没有将物业交割完成的相关证明给中介方,因此原告作为卖方要求中介方支付物业交割款证据不足;4、被告认为,该物业交割款的交付条件并没有成就,因此买方拒付也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理由是:在卖房之时,卖方承诺,如果买方愿意购买此房,卖方愿意将房屋内的家私家电等物品赠予买方,买方基于卖方赠送的上述物品答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房。但是房屋交易完成后,卖方却出尔反尔,在没有得到买方允许的情况下,将全部家电家私运走,这不仅导致买方的损失,且影响了买方的正常生活。正是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没有按照合同交割物业,才导致买方拒付物业交割款,因此,责任在卖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买方所做的书面说明,证明买卖双方发生了物业交割争议,买方认为卖方将约定赠送给买方的家电家私私自运走,违背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承诺和初衷,卖方的物业交割没有完成,买方认为物业交割款交付条件不成就,要求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退还代管的10000元物业交割款。证据二、收条,证明被告已经将代管的10000元物业交割款退还给买方,被告没有占有该款项。证据三、房屋现场照片,证明买卖双方及中介方,在签订《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之时,将房屋的交付现状拍照存档,作为日后房屋交割的依据。但买方支付完购房款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卖方却将答应赠送给买方的物品全部搬走,违背了当时对买方的承诺及买方当时的初衷,因此属于卖方违约。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原告作为卖方,案外人李建琴作为买方,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作为中介方,三方签订一份《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对有关房屋买卖事宜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生效当天,买方向卖方支付物业交割款10000元,此款项由中介方代收,在买卖双方办理完物业、水、电、燃气等费用结清当天由中介方转交给卖方。第十五条补充约定第②项:买方同意卖方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卖方交房当天结清物业费、水、电、天然气等费用,卖方搬走鱼缸、冰箱和小孩的高低床,其余的家私家电免费赠送给买方。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黄金发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金额10000元,收款事由:盘龙城摩卡小镇22栋1单元1102室物业交割款,交房当天结清物业、水、电、天然气费用,当天全额退还。后原告、买方、被告三方按照《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12月31日,原告结清案涉房屋前期的物业、水、电、天然气费用后,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家私家电免费赠送给买方。双方没有办理书面的交房手续。后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物业交割款,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以已将该款还给买方为由予以拒绝,由此发生诉争。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发与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10000元物业交割款在买卖双方办理完物业、水、电、燃气等费用结清当天由中介方即被告转交给卖方即原告,现原告已经结清物业、水、电、天然气等费用,并实际交付了房屋,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应该依约将10000元物业交割款退还给原告黄金发。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德域房地产公司辩称买方才是10000元物业交割款的所有权人,其是代管这10000元。该辩称理由与三方在《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中对物业交割款的约定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收据》中所反映出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原告与买方之间因交房产生纠纷,双方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退还物业交割款的条件未成就,且其已将物业交割款退还给买方。本院认为,原告与买方因交房产生纠纷,涉及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被告不能在本案中混同买卖双方的责任,擅自将物业交割款交给买方。本案中,原告已经结清物业、水电、天然气等费用,被告退还物业交割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及时向原告退还物业交割金。因被告未及时退还物业交割款,应当支付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步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德域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交割款10000元退还给原告黄金发;二、被告武汉市德域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黄金发资金占用费(以1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武汉市德域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