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易先侠、周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先侠,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75号申请人:易先侠,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周勇,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易先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勇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周勇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易先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扣押期间,未��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易先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