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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再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穴市中医医院、何宝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穴市中医医院,何宝林,何小丽,何晓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再12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号。机构代码:42077039-4。法定代表人:郭毛贵,男,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范志超,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宏汉,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系武穴市中医院职工,住武穴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林,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个体业主,住武穴市。系死者刘春的丈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丽,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穴人,住武���市。系死者刘春的女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晓伟,男,生于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穴人,住武穴市。系死者刘春的儿子。上述三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中林,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轻工协会干部,住武穴市。系何宝林的胞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武穴市中医医院为与上诉人何宝林、何小丽、何晓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届满后一直未缴纳上诉费,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武穴市中医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表示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穴市中医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立审判员  樊军审判员  严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