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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常燕、马琴、刘刚太、陈维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常燕,马琴,刘刚太,陈维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89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张小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常燕,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马琴,女,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刘刚太,男,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陈维清,女,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常燕、马琴、刘刚太、陈维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余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