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赣州市红旗大道第二小学、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赣州市红旗大道第二小学,宋楠,钟华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市红旗大道第二小学。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号。法定代表人:曾超慧,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良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楠,男,200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理人:宋某(宋楠之父),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华宁,男,200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理人:钟某(钟华宁之母),女,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再审申请人赣州市红旗大道第二小学因与被申请人宋楠、钟华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赣州市红旗大道第二小学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市红旗大道第二小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赣州市红旗大道第二小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代理审判员 高 治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