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9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志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 � � 判 决 书(2017)琼9029刑初5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勇,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果园个体户,现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志勇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的二轮摩托车,途径金江农场大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发现其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将其带至金江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李志勇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75.64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志勇的供述;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志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志勇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李志勇作出适当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马轶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邓文君书记员王淡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