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燕玲与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玲,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燕玲,女,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迎春巷3号。法定代理人:杜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某,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8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某向申请执行人王燕玲偿还借款本金1413350.00元及利息282670.00元,共计16960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93.00元,申请执行费19459.00元。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所有的位于普洱××区××号创基尚城4幢11-12层1102号【房产证号:20××74,建筑面积,231.48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区××单元××号【房产证号:20××19,建筑面积:108.89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区××号【房产证号:20××20,建筑面积:68.78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区××号【房产证号:20××11,建筑面积:54.02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区××号【房产证号:20××49,建筑面积:25.96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区××组团【房产证号:20××06、20××74、20××75、20××76,建筑面积:118.60平方米】与黄桠、杜韦龙按份共有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某所有的位于普洱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4幢11-12层1102号【房产证号:20××74,建筑面积,231.48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迎春巷16号4幢1单元202号【房产证号:20××19,建筑面积:108.89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迎春巷16号4幢4-06号【房产证号:20××20,建筑面积:68.78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迎春巷16号4幢4-07号【房产证号:20××11,建筑面积:54.02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迎春巷16号1幢24号【房产证号:20××49,建筑面积:25.96平方米】房产一套。二、查封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曙光小区一组团【房产证号:20××06、20××74、20××75、20××76,建筑面积:118.60平方米】房产一套中被执行人杜某按份共有的部分。三、由被执行人杜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杜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杜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杜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