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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894号罪犯周毅,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毅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