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延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延某某,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616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延某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延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