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永能与晋江晋溢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能,晋江晋溢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284号原告陈永能,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晋江晋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能与被告晋江晋溢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