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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毅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3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叶林,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李毅,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朱向东。在本院执行李毅与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联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叶林对本院冻结其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80000003628499账户440512元提出执行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叶林称,涧西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做出的(2016)豫0305执11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是李毅,被执行人是工商联公司,我与李毅无任何法律纠纷,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物流公司)转给我的款系欠款,与李毅没有任何关系。贵院冻结划拨我名下账户440512元的裁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撤销(2016)豫0305执11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李毅称,我原来在工商联任财务总监的时候,知道异议人提交的他在老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诉状中的被告洛阳宏茂商贸有限公司欠工商联公司大约6000万元,而不是工商联公司欠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福公司)的钱。我申请执行的案件2016年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而异议人说的老城法院这个案件至今还未判决,因为我已经申请法院把被执行人工商联公司的帐户查封了,因此,被执行人在还欠我钱的情况下,直接将钱打到叶林名下,实际上是工商联公司在转移财产。工商联公司和今世福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工商联公司并不直接欠叶林的钱,这笔钱应该属于被执行人工商联公司的。被执行人工商联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本院查明,李毅与工商联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做出(2015)涧民四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工商联公司向原告李毅返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内容。工商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洛阳中院做出(2016)豫03民终1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工商联公司撤回上诉。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涧民四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5执1127号。另查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商联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大一物流公司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内容: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请贵公司将和解款人民币200万元支付到以下账户:账户名:叶林;开户行:洛阳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6231180000003628499。贵公司将前述200万元汇入指定的上述账户即视为我公司收到该款项,贵公司因2014年6月24日与我公司签订的《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工商联(2014)银担字第10号]中为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开具承兑汇票而向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我公司承担。2017年3月29日,工商联公司为大一物流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大一物流公司欠款200万��整。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做出(2016)豫0305执11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叶林名下账户6231180000003628499银行存款440512元。还查明,异议人叶林对收到大一物流公司转来的200万元予以认可,并称其和工商联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叶林提出该200万元系工商联公司代今世福公司偿还的借款,并向本院提交由今世福公司(甲方)、工商联公司(乙方)和叶林(丙方)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一份。三方协议内容为:经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转由乙方代为偿还;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自愿代为甲方偿还债务;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甲、乙双方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议约定的义务。甲乙丙均在该三方协议上盖章或签字。再查明,异议人叶林向法院提交其与今世福公司、洛阳宏茂商贸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及传票复印件,案号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498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工商联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其能否代今世福公司履行债务。大一物流公司根据被执行人工商联公司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将200万元转入叶林的账户后,即完成了其为工商联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责任。对于异议人叶林提交三方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工商联公司与今世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即使三方协议真实、即使工商联公司与今世福公司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工商联公司仍系本院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其也无权代金��福公司偿还叶林的债权,否则即意味着工商联公司对金世福公司的债务赋予了优先权,其代偿行为将损害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毅的合法权益。综上,异议人叶林请求撤销(2016)豫0305执11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林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孟 帆 航审判员 王 遂 安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