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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伟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7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雅,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雅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伟雅以提高信用卡消费额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蒋某的卡号为62×××98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该卡密码、身份信息等,刷卡套现取走该卡内人民币2750元。后又套现取走蒋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5997.24元时谎称只套现了人民币2000元,将其余款项占为己有,之后蒋某又将该人民币2000元作为“提额技术”的学费交给被告人张伟雅。2、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伟雅以提高信用卡消费额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金某的尾号为5840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及该卡密码、身份信息等,后刷卡套现取走该卡内人民币2500元。3、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伟雅以提高信用卡消费额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杜某1卡号为52×××25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信用卡密码、身份信息等,后刷卡套现取走该卡内人民币4250元。4、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伟雅以提高信用卡消费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1卡号为52×××21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该卡密码、身份证信息等,后刷卡套现取走该卡内人民币3000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张伟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伟雅家属赔偿被害人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747.24元、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杜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250元,另有人民币3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1、金某、蒋某、杜某1的陈述,人物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支付宝“花呗”账单,赔偿协议,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伟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