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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817陈昌芳与郭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芳,郭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817号原告:陈昌芳,男,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现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奚彩屏,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宏华,男,成人,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芳与被告郭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昌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昌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昌芳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