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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远诉陆殿臣、刘卫宪、郭祥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远,陆殿臣,刘卫宪,郭祥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127号原告李长远,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陆殿臣,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刘卫宪,男,工作单位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郭祥财,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远诉陆殿臣、刘卫宪、郭祥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远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李长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