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远诉陆殿臣、刘卫宪、郭祥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远,陆殿臣,刘卫宪,郭祥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127号原告李长远,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陆殿臣,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刘卫宪,男,工作单位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郭祥财,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远诉陆殿臣、刘卫宪、郭祥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远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李长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