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严万明与欧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万明,欧阳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13号原告:严万明,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被告:欧阳洁,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女,住钟山区。原告严万明与被告欧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严万明负担。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