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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与王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王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867号原告: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小根,总经理。被告:王沛,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群登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锦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