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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杜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杜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090A。法定代表人:秦渝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万国,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杜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袁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