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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高洋与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高洋,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沈高洋,男,1985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82年11月9日生。关于沈高洋与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高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高洋对此予以确认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传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