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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斯弘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弘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7373号申请执行人斯弘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春侠。被执行人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永贤。原告斯弘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斯弘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0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天一路XXX号1、2、3、4、5、6、7幢的房屋及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大盈镇向红村(4-1丘)1幢、2幢、4幢、5幢全幢的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均为叁年,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沪BRXX**的汽车壹辆(查封期限贰年,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因均系轮候查封,故现无法处置变现。另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及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有银行存款、股票、其它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另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斯弘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