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宁与王俊、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王俊,王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68号原告:王宁,女,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旺艳,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卓,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王宁与被告王俊、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旺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王卓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王俊、王卓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王俊、王卓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宁人民币拾万元整。”后被告王俊、王卓未能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王宁与被告王俊、王卓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俊、王卓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条上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王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宁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础,自2017年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王俊、王卓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王俊、王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