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申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翠翠与赵春业、王振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翠翠,赵春业,王振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翠翠。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春业。一审被告:王振攀。再审申请人刘翠翠因与被申请人赵春业、一审被告王振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翠翠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翠翠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翠翠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