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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与张菊春、耿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张菊春,耿建波,唐广伟,纪东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09号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南临医院路泰河新苑6-7号楼一经路95号。负责人:张殿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洪,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滨海事业三部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滨海事业三部客户经理。被告:张菊春,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耿建波,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唐广伟,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纪东辉,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与被告张菊春、唐广伟、耿建波、纪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6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暻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