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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庚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叶丽钦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庚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叶丽钦,周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234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庚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交易大楼207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54301-9。法定代表人阮鸿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启青,南平市建阳区水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丽钦,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周远华,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庚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丽钦、周远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7民终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258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车辆、工商登记记录、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2582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