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财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凤翔、涂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翔,涂强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财保83号之一申请人:李凤翔,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涂强,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李凤翔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赣0102财保83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涂强的相关财产。现因申请人李凤翔与被申请人涂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李凤翔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涂强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喻玉莲(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乡企城内D区5栋北3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李凤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