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友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曙光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曙光村民委员会,刘建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685号原告:刘建友,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新,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曙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双公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900067-8。法定代表人:刘玉梅,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祥,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刘建玉,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刘建友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曙光村民委员会、被告刘建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建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二被告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2、确定原告延续承包第一轮承包7.86亩土地承包权(其中原土地7.61亩,地头0.25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建友与被告刘建玉系兄弟关系。1983年在建华区曙光村分队时,原告全家6口人共分得人口土地7.61亩,当时被告刘建玉没有土地。1992年,原告看到被告刘建玉无地耕种,就将这块土地让其耕种。2016年10月20日,原告得知此耕地已让被告刘建玉私自通过村里改变了承包人。现原告已无地耕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轮承包权应延续第一轮承包的土地。但村委会认为是双方均同意后才改变承包合同的,事实是原告从未签过任何手续改变原有的承包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集体经济组织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地、调整土地导致的土地权属纠争议。土地权属纠争议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解决,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人民陪审员 郭之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