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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卢常征、顾保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常征,顾保杰,刘银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财保249号申请人卢常征,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崔海生、张宁,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保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刘银环,女,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卢常征为了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卢常星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桂林路西综合楼169.02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保杰、刘银环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卢常星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担保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