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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永军与赵长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军,赵长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608号原告赵永军,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赵长青,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赵永军诉赵长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斯琴图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