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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老河口市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280号原告: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宋营村汉丹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学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杰,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老河口市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北京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小冬,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小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调解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高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琼审 判 员  周敬忠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梦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