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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润行与罗美婷、东莞市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润行,罗美婷,东莞市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4066号原告:梁润行,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支文,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锋,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美婷,女,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东莞市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63号0121室。法定代表人:吴智渊。原告梁润行诉被告罗美婷、东莞市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梁润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润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润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润行负担。审判员 彭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