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叶保胜与︰张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保胜,︰张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346号原告:叶保胜。被告︰张传明。原告叶保胜与被告张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3月29日,原告叶保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叶保胜给本院的联系方式为电话通知,后本院又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叶保胜到庭,其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保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保胜负担。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