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581号原告:高某某,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高寨村***号。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庙上屯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全人民陪审员 李天义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