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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福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恒生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福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恒生企业(集团)总公司,烟台恒生汤斯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福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恒生企业(集团)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恒生汤斯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福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恒生企业(集团)总公司、烟台恒生汤斯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现无任何资产,无任何人员。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福执字第1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姜厚元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