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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郑波、蒋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郑波,蒋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郑波,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蒋臣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李光辉与郑波、蒋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川0321执7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臣君与邓清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楼X号(产权证号:监证X、建筑面积190.8平方米)成套住宅。现被执行人蒋臣君认为本院查封其与邓清华共有的房屋明显超出申请执行标的,并自愿提供其登记所有坐落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栋2单元-1楼X号(产权证号:监证X、建筑面积51.44平方米)车位作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楼X号成套住宅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川0321执7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蒋臣君与邓清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楼X号(产权证号:监证X、建筑面积190.8平方米)成套住宅的查封。二、查封被执行人蒋臣君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栋2单元-1楼X号(产权证号:监证X、建筑面积51.44平方米)车位,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荣审判员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