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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达萍与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萍,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陈达萍,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中牟县青年东路78号14排4号,身份证号码410222197305140029。被执行人李敏,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日,住中牟县汇萃路中段林场生态住宅小区1号楼4单元4层东户,身份证号码410122196808010074。本院在执行陈达萍与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