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达萍与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萍,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陈达萍,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中牟县青年东路78号14排4号,身份证号码410222197305140029。被执行人李敏,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日,住中牟县汇萃路中段林场生态住宅小区1号楼4单元4层东户,身份证号码410122196808010074。本院在执行陈达萍与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