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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与被告陶波、杨桂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陶波,杨桂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262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住址苍溪县。法定代表人杜海南,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波,男,生于1982年7月18日,住苍溪县。被告杨桂钦,女,生于1983年4月5日,住苍溪县。系被告陶波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诉被告陶波、杨桂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以二被告已经全额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田 蕊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小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