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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杜建涛、李秋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杜建涛,李秋香,杜建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91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鹏程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曹戈,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杜建涛,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李秋香,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杜建普,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审理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杜建涛、李秋香、杜建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建涛、李秋香、杜建普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建涛、李秋香、杜建普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