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晓玉与张玉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玉,张玉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民初400号原告:田晓玉,女,土家族,1977年1月13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张玉琢,男,土家族,1954年6月23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原告田晓玉诉被告张玉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畅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周翠香、冉隆忠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晓玉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晓玉诉称:原被告之间本系熟人关系,2009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由于经营生意失败而无法偿还,原告一直找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由于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找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可是该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以此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资金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玉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远亲关系,被告张玉琢因做生意需资金,于2009年底日向原告田晓玉分别借款人民币2万元和5万元,均通过现金方式交付。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将之前的借条作废。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份、酉阳县XXX镇XXX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张玉琢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玉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以此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的利息。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但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起诉前有向被告主张还款,因此以其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4日为向被告主张还款之日。因此,本院只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以7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琢偿还原告田晓玉借款本金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玉琢负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