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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39号。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60年3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建华工资款94900元人民币,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家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