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邵篪、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篪,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财保20号申请人:邵篪,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潘财谊,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5121号。法定代表人:李跃平。被申请人: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8幢1304室。法定代表人:尹建华。申请人邵篪于2017年4月26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97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5月12日,温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高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97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应盛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