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建忠与王忠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忠,王忠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75号原告:韩建忠,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忠财,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韩建忠与被告王忠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韩建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建忠以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韩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