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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与袁婷、陈程、邓岚珂、刘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袁婷,陈程,邓岚珂,刘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蒲江县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袁婷,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陈程,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邓岚珂,女,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刘勋,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蒲江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袁婷、陈程、邓岚珂、刘勋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蒲江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