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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柯章发与李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章发,李建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970号原告:柯章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李建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章发诉被告李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章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