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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林健、林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林健,林卫东,芦惠珍,丁治国,新余市渝水区鑫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502民初7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1#楼。负责人:夏立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鹏,该银行员工,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姚晨,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健,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林卫东,男,汉族,1952年9年7月17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芦惠珍,女,汉族,1952年12月6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丁治国,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新余市渝水区鑫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法定代表人:林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诉被告林健、林卫东,芦惠珍、丁治国,新余市渝水区鑫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健未按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借款本息,被告林健同意在2017年5月17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965.4元,并从2017年6月份起每月16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993.08元至2018年7月16日止;如被告林健按期如数还款,原告同意案结事了,如被告林健未按期如数还款,被告林健同意自违约之日起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本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息按年利率12.48%计算);二、被告林卫东,芦惠珍以其所有的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北路8幢1401室房屋(余房权证C区改字第0784**号)为被告林健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余房他证城南字第××号),如被告林健未按期如数还款,原告有权对处分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丁治国,新余市渝水区鑫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所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保全费用920元,合计1552元,被告林健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