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复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鞠振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鞠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复54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法定代表人:鞠振富,主任。申请执行人:鞠振喜,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申请复议人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异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鞠振喜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鲁0323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5月25日送达沂源县东里镇农经站,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在东里镇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名下资金11000.00元。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鲁0323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沂源县东里镇农经站现金11000.00元。该笔现金不是异议人所有,而是东里镇政府拨付用于该村旱厕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后河南村85户村民,不得用作他用,当时是按手续通过村里的账目发放。为此,申请依法解除对该款的冻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2016)鲁0323执恢1号案件中,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鲁0323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5月25日送达沂源县东里镇农经站,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在东里镇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名下资金11000.00元。冻结时,被执行人代管资金账户余额为76.07元。2016年5月27日,代管资金往来明细中显示,异议人账户转入旱厕改造款17000.00元。期间,异议人账户又多次发生往来,在2016年10月31日,异议人资金账户余额曾达到32668.86元。另查明,2016年7月7日,被执行人向该院提出异议,主张2016年5月27日转入的17000.00元系该村85户村民旱厕改造款,不属异议人所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异议人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1、由东里镇美丽乡村办公室、东里镇财政所、东里镇农经站联合出具的证明,证明2016年5月27日拨付给东里镇后河南村账户中的17000.00元为上级拨付的旱厕改造工程专项资金;2、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注明镇政府收到第三批旱厕改造启动资金85户17000.00元。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作出的(2016)鲁0323执恢1号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东里镇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名下资金11000.00元,该裁定并未明确所冻结资金是2016年5月27日拨付的17000.00元旱厕改造款,后异议人代管资金账户中的余额曾经达到32668.86元,按照异议人的要求,可以在扣除该院冻结的11000.00元后,仍可支取17000.00元的旱厕改造资金,该院作出的(2016)鲁0323执恢1号执行裁定并不影响异议人发放旱厕改造资金,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申请。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在2016年11月,申请复议人在东里镇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中的32668.86元,除17000.00元系旱厕改造专项资金外,其余新增7000.00元系文化墙、旱厕改造水泥款,8500.00元系东里镇第二小学占地附属物补偿款,均系专用资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冻结错误,请求撤销该院(2016)鲁0323执异2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请复议人代管资金的冻结。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沂源县东里镇财经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单位支出明细表》、沂源县东里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后河南村代管资金余额的说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旱厕改造专项资金、文化墙、旱厕改造水泥款均系普通的民生专项资金,法律并未禁止执行,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冻结该款项并无不当,故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复议理由及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沂源县东里镇后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