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陈某,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初1094号原告穆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陈辉,系城固县“148”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胡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贺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穆某诉被告陈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胡忠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贺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5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按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本不相识,原告的朋友张振刚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2月12日经张振刚介绍和证明,原告通过城固县原公镇信用合作社给被告转账30000元和存入被告账户20000元的形式向被告出借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借期为一年,到期归还本息。借款逾期后,虽被告支付了借期一年的利息9000元,但拒不不返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由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胡忠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现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原告放弃主张逾期借款利息,并延期两年返还借款本金。另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特别授权代理人胡某承认原告穆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被告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已支付一年利息9000元,借款逾期后未支付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主张由被告陈某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按1.5%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穆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以及利息105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按1.5%计算)。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雨萌 微信公众号“”